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
为促进四川天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了《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规模适度、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优、带农增收强、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示范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二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识标牌。
3.在银行设立基本结算账户。
4.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公开一次。
5.对于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将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50%。
2.盈余分配方式必须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2.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年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入社成员数不少于30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成员名册真实完整。
2.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农户200人以上。
3.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上市农产品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实时更新至新区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
(九)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1.所从事产业符合新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鲜明。
2.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
(十)社会声誉良好
1.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二)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三)经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商登记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
(四)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合作社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六)从事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的证明(照片或合同等);
(七)合作社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八)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九)辐射带动农户200人以上的证明(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的截图)。
(十)全年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500张以上的证明(新区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系统的截图)
第七条 评定区级示范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照区级示范社标准,自愿向属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属地街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统筹城乡局。
(三)区级评定。统筹城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资料评审和实地核查:
资料评审:组织评审组按照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实地核查范围。
实地核查:评审组逐一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名单。
(四)公开公示。统筹城乡局对经评定提出的区级示范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五)审定命名。区级示范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统筹城乡局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凡评选的区级示范社在日常监测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将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相应行业的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推荐。上级及新区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优先推荐区级及以上示范社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统筹城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川天府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区级示范场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二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 区级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完善注册登记。在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二)办公场所设施齐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齐备的办公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内部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各类制度,并上墙公布。
(四)财务记录规范完整。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账务收支记录完整。
(五)经营规模适度。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在2年以上。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10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4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40亩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4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包括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水产,规模水面50亩以上;
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年产值达到40万以上。
(六)生产管理技术先进。农场生产基地采用了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管理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七)经营实力较强。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年经营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围绕特色镇(街区)、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
(八)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以及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病虫害预防实施过程情况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
(九)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十)上市农产品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实时更新至新区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证明;
(二)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家庭农场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四)生产经营规模证明(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证明(基地使用喷(滴)灌、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技术等照片);
(六)从事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的证明(照片或合同等);
(七)上一年度会计年度核算报表和近半年日记账本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溯源平台管理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十)全年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300张以上的证明(新区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系统的截图)。
(十一)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的证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平台截图)
第七条 评定区级示范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对照区级示范农场标准,自愿向属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属地街道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统筹城乡局。
(三)区级评定。统筹城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资料评审和实地核查:
资料评审:组织评审组按照区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实地核查范围。
实地核查:评审组逐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核查并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区级示范农场名单。
(四)公开公示。统筹城乡局对经评定提出的区级示范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五)审定命名。区级示范农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统筹城乡局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区级示范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凡评选的区级示范农场在日常监测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将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相应行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选推荐。上级及新区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优先推荐区级及以上示范农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统筹城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