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方式及措施
为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使用效益,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最大限度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一、文件依据
1.《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财办资[2022]13号)
二、资产盘活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
三、盘活方式
1.充分利用自用:最大限度发挥存量资产使用价值,保障单位高效履职和事业发展。能够通过现有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减少更新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要继续使用,做到物尽其用,高效利用。
2.共享共用:按规定将限额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鼓励各设区市建立完善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享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全省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3.资产调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本单位无法盘活的,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序激发资产效能。
4.公物仓管理: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5.资产出租或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处置。出租、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分类盘活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底数,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一一资产管理系统,准确核算和动态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特别是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盘活资产清单,逐一明确盘活方案,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施分类盘活。
1.房屋土地:各类闲置的房屋资产,应优先调剂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难以调剂的房屋,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以出租或处置。闲置土地按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车辆: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编定额管理,严禁超编制配置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造成车辆闲置的,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统筹调剂。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因承办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需租车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通用设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配备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超价值标准的,按规定权限处置;超数量标准的,可优先在部门内部调剂。部门内部无法调剂的,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可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调剂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权限批准后进行处置。
4.专用设备:充分利用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开展仪器设备调剂利用。闲置的其他专用设备,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出租或处置,相关收入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使用。
5.其他资产: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或低效运转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统筹调剂,共享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