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务活动用餐(车)费用扫码支付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交纳(收取)用餐(车)费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务活动用餐(车)费用扫码支付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地(市)请于2026年12月将《西藏自治区公务活动用餐(车)费用扫码支付规定》执行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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