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备管理,提高通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与盲目购置,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财发[2006]72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财资字[2014]7号 )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拨款的地区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满足特殊工作需要的专业设备。通用资产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桌前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衣架、文件柜(或书柜)、茶水柜会议室家具等:
(二) 办公用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三) 其他办公设备。包括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碎纸机、扫描仪、摄影机、照相机、录音笔、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四)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第四条 通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包括编制核定、配备价格及使用年限。
编制核定是指配备数量限制。配备价格为最高限价标准。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超过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 通用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是通用资产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编制、配备和处置管理工作,指导下一级通用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用资产编制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家具编制核定:
(一)、办公家具
资产类别
人员级别 | 办公桌椅(套) | 桌前椅(把) | 沙发茶几(套) | 衣架(个) | 文件柜(套)(或书柜) | 茶水柜(套) | 保险柜(个) |
省级领导 | 按自治区通用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 ||||||
厅级领导 | 1 | 2 | 1 | 1 | 2 | 1 | 1 |
正处级干部 | 1 | 1 | 1 | 1 | 1 | ||
副处级干部 | 1 | 1 | 1 | 1 | |||
科级干部及以下 | 1 | 0.5 | 0.5 | 1 |
(二)、会议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包括会议桌、会议椅等基本设备,会议室家具按照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
第七条 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子设备编制核定:
(一)、计算机。已推广实施办公自动化的单位,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后勤服务中心的工勤人员编制除外,下同)1人1台核定。未推广实施办公自动化的单位,台式电脑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 (后勤服务中心的工勤人员编制除外,下同) 2人1台核定。
笔记本电脑根据单位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核定。
(二)多功能一体机 (集三项及以上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按每 5人或每个内设机构 1台核定(孰低法则,下同 )。已配备多功能一体机的内设机构,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和扫描仪。
(三) 打印机。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提倡网络打印共享。A4 激光双面打印机: 按每间办公室1台核定,供 2台以上计算机共享打印;A3 激光打印机: 根据工作职能及实际需要核定;已超标准配备 A3 打印机的内设机构,应相应减少A4打印机的数量。
(四)、复印机。倡导集中复印,按每 50人以下或每个内设机构1台普通复印机核定。
(五)、传真机。按每 50人以下或每个内设机构 1台核
定。
(六)、速印机。按单位 100 人以下1台、100人以上2台核定
第八条 行政单位其他办公设备编制核定
(一)投影仪。按单位 100 人以下1台、100人以上2台核定。
(二)会议室扩音设备。会议室扩音设备包括调音台功放、音响、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大小确定
(三)碎纸机。按每个内设机构 1台核定
(四)扫描仪。按每 50 人或每个内设机构 1台核定(五) 保险柜。按每单位 1-2 台核定,特殊情况除外(六) 录音笔。按 50人以下1支,50 以上2 支核定(七)普通单反照相机。人员编制 100 以下的,按 1部核定;人员编制 100人以上的,每满 100 人多核定1部。(八)普通摄像机。按单位 100 人以下 1合、100 人以上的,每满 100人多核定1台,
(九)信息化网络设备。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公用电子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编制核定,参照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各单位在用数量予以核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办公楼空调设备编制核定:
(一)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尽可能使用公共供暖设施,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条件的,可采用空调供暖。其中,每间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每间会议室空调不超过 2 台,且应以面积大小匹配。特殊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核定。
使用面积 | 规格 | 价格上限标准(元) |
12m2-18 m2 | 1.5P挂机 | 3000 |
19m2-32m2 | 2P挂机 | 4000 |
33m2-42m2 | 3P挂机 | 7000 |
43m2以上 |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二)办公楼空调设备经费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的,参照此标准执行,并登记单位通用资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的配备,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报地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地委、行署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核定通用资产编制,但其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仍执行本办法规定。临时性机构撤销后,其配备通用资产需交回地区财政局
第三章 通用资产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配备标准
办公室家具基本定额表
单位:元、套、张、个、把
设备类别 | 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县级 | 副县级 | 科级及以下 | ||||||||||
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
办公桌 | 4400 | 1 | 4400 | 3600 | 1 | 36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000 | 1 | 2000 |
办公椅 | 1700 | 1 | 1700 | 1500 | 1 | 1500 | 1200 | 1 | 1200 | 1000 | 1 | 1000 | 800 | 1 | 800 |
桌前椅 | 1000 | 2 | 2000 | 1000 | 2 | 2000 | 800 | 1 | 800 | ||||||
沙发茶几 | 4000 | 1 | 4000 | 3500 | 1 | 35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200 | 0.5 | 1100 |
文件柜 | 4200 | 2 | 8400 | 3600 | 2 | 7200 | 3000 | 1 | 3000 | 2600 | 1 | 2600 | 2000 | 1 | 2000 |
茶水柜 | 1200 | 1 | 1200 | 1000 | 1 | 1000 | |||||||||
衣架 | 500 | 1 | 500 | 500 | 1 | 500 | 300 | 1 | 300 | 300 | 1 | 300 | 150 | 0.5 | 75 |
保险柜 | 1500 | 1 | 1500 | 1200 | 1 | 1200 | |||||||||
合计 | 23700 | 20500 | 11300 | 9100 | 5975 |
(二) 会议室家具配备标准。会议室家具配备应坚持合理有效原则,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400 元配备;会议椅按照每 2平米 1把,每把不超过 600 元配备,数量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第十四条 办公用电子设备配备标准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 5,000 元;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多功能一体机每台不超过 2,500 元;A4 激光打印机每台不超过 3,500 元;A3 激光打印机每台不超过7,000 元复印机每台不超过 7,500元; 传真机每台不超过 3,000 元;速印机配备标准根据单位人员编制确定,200人(含)以下的单位按每台不超过 48,000 元配备,200 人以上的单位按每台不超过 60,000 元配备。
第十五条 其他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投影仪每套不超过 15,000 元;碎纸机每台不超过 800元;扫描仪每台不超过 1,500 元;保险柜每个不超过 2,000元;普通单反照相机每部不超过 7,000 元;普通摄影机每部不超过 14,000元;录音笔每支不超过 1,500 元;会议室扩音设备按下列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配备标准
1.60m2以下的小会议室,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m2-200m2的会议室按不超过4-8万元的标准配备
3.200m2-500m2的会议室不超过8-18万元的配备标准;
4.500m2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配备。
第四章 通用资产的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通用资产配置程序: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通用资产存量情况,核实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汇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二级预算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批;
(二)资产购置计划应于当年 10月 30日前,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三)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使用财政资金作为配置通用资产的资金来源;
(四) 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使用财政资金的资产购置项目,可列入单位次年年度部门预算;
(五) 配置的通用资产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及符合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来源(含援藏资金 ) 涉及配置通用资产的,应纳入资产配置计划,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年限和更新报废
第十八条 通用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能正常使用 ,可以申请更新报废:
(一)办公家具已使用 10 年以上(其中: 办公椅已使用6 年以上);办公用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已使用 5 年以上;空调设备已使用 8 年以上;办公楼电梯设备使用 20 年以上;
(二)规定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的;
(三)因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
的。
第十九条 通用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新报废。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
报废办公家具、办公用电子设备、电梯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应当经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鉴定。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通用资产更新和报废,应提供下列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通用资产更新、报废的批复;
(-) 统一资产更新、报废的申请函;
(二)更新、报废通用资产的说明和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部门或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三) 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和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批准更新和报废的,应及时下达更新或报废批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更新或报废的,不得擅自更新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更新、报废通用资产应当交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更新、报废收入上缴地区国库,持缴库凭证到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调整相关资产账务。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通用资产,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使用。更新、报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
按照保障需要、节其他尚未指定配备标准的通用资产,约实用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财政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无论运用何种资金购置通用资产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本标准配置通用资
第二十六条 地区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配置资产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条) 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地区明确规定外,以上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上述通用资产配置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为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