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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完善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管理,全程覆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突出共性,兼顾个性。将预算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情况设置为共性指标;兼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用部门行业特点、项目差异等情况,设置个性指标。

(三)注重激励,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在资金安排或政策调整中的运用,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制定相关制度,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建立绩效指标体系。

(三)加强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审核,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

(四)审定并批复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

(五)开展常规绩效评价,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一级企业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设立/投资企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组织所办或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一级企业)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一)指导国有一级企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项目库储备和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国有一级企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

(四)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规范等事项及时纠正,并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五)开展绩效评价,对照绩效目标表,组织监管企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进行审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下一年度监管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国有一级企业是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对本企业预算绩效负责,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意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推动绩效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按规定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配合国资监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企业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按规定填报绩效执行监控情况,并将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四)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企业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公开绩效管理信息并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规定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落实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 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一级企业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在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重大项目发生调整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国有一级企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第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主要对国有一级企业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表(详见表1)再次进行审核评分,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步反馈财政部门,作为项目入库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设置

第十条 各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一级企业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目标,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除预算执行率外,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采用“定量表述”和“定性表述”。一级指标分为决策指标、过程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

(一)决策指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制定、执行和调整完善等。

(二)过程指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落实等。

(三)产出指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的数量、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

(四)效益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质量,申报项目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详见表2)。绩效目标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国有一级企业应结合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时,将监管企业绩效目标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一级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等。

第十五条 国有一级企业按照规定,保质保量实施项目,并达到绩效目标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国资监管部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每季度对绩效目标(详见表2)实现情况进行自评,对偏离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督,督促指导国有一级企业落实自评,并严格把关评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国有一级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如确定项目实施难度较大,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的,应及时调减或收回预算,下一年度非必要同类同企业项目不再纳入项目库。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一级企业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全面绩效评价(详见表3)。绩效评价要反映决策、过程、产出、成本、效益和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分为企业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含常规评价和重点评价)三种方式。企业自评是指国有一级企业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国资监管部门对所属国有一级企业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常规评价是指财政国资预算管理部门结合年度国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日常评价工作;财政重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选择重大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必要时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自评。国有一级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国资监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对未完成的目标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评价。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对所监管国有一级企业完成全面评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评价(含常规评价和重点评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及基础材料,结合年度国资预算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及时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必要时可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评、国资监管部门评价、财政常规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应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人员薪酬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综合企业自评、监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结果,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6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评价得分<60分,评定等次为“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评价为“差”的, 3年内不得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

(二)绩效评价为“中”的,督促改进,1年内非必需不得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

(三)绩效评价为“良”以上的,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绩效评价为“优”的,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实际需求予以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资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国有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国有一级企业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监管企业绩效管理材料有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并压减其申报的监管企业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使用资金行为,造成重大资金浪费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区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使用考核责任书的通知》(藏财企〔2018〕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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